海都闽南网讯 24小时内 ,电力未将泉州市区中山路一缺盖窨井补上,未及导致两辆电动车栽跟斗(详见本报3月2日 、时补3日相关报道)。井盖昨日上午,被罚窨井业主单位泉州电业局 ,千元被鲤城区行政执法局开出1000元罚单。电力
未及时修补3处以下 直接罚业主1000元
3月1日中午1时,未及泉州市区中山路194号路段
,时补一电力窨井井盖缺损 ,井盖五分钟内撂倒两辆电动车
,被罚幸好没伤着人。千元事故发生后,电力泉州电业局以因事故路段白改黑后,未及目前仍由泉州市市政工程开发公司保修为由,时补向泉州市城市卫生管理考评中心做了回复 ,在考评中心的协调下 ,3月2日傍晚6时,泉州市市政工程开发公司将窨井修好(详见本报3月2日 、3日相关报道)。
井盖早在2月29日上午发现丢失,截至井盖修好,时间已超过规定的24小时。可是,为何处罚泉州电业局?
鲤城区执法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小廖介绍 ,1996年,国务院发布实施了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 ,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: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、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,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;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,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。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3处以下的 ,一律处罚1000元 ,“条例说的很清楚,道路附属设施有所破坏 ,责任直接找产权单位 。”小廖说 ,事故窨井的业主单位就是泉州电业局,至于泉州市市政工程开发公司负责保修,那是该公司与电业局之间的一种合同或协议上的约定,电业局应该督促该公司及时保修。
小廖说,对那些存在维修合同关系的井盖产权单位而言,这起处罚具有示范效应